更新日期:2007/07/24 07:20 記者:記者張立勳∕台北報導 聯合新聞網
大陸西康佐欽寺主持喇嘛「土秋」到台北市弘法,卻企圖染指道場女尼。檢方將他限制出境後,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四十五歲的土秋是藏僧,法號「林喇仁波切」。他因多次來台舉行法會,而與台北市一家佛學中心已剃度出家的女負責人認識。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女尼在佛學中心的廚房工作,土秋走進廚房強抱她,並用手撫摸胸部和下體;她掙開責罵:「出家人怎麼可做出這樣的事!」
但土秋並未停手,反將女負責人推到牆邊,以手強壓她的頭到他下體,掀起喇嘛裙強逼她口交,女尼趁機咬土秋手背,掙脫後逃跑,但不敢張揚。
九十四年底,土秋要女負責人將獻佛的珍珠拿到台南市北園街的道場交給他,女尼抵達道場後,土秋示意其他喇嘛離開,要女尼進入他的房間。
她想要離開卻遭土秋強拉到床上壓住,未穿內褲的土秋掀裙企圖性侵,她大聲喊叫,趁土秋分神翻下床,她趕快跑到道場浴室內將門反鎖,直到有其他人進入才離去。
女負責人經兩度險遭性侵後,土秋透過不知情的謝姓信徒表示要見她,九十五年六月她在謝姓信徒陪同下到佛學中心,土秋佯稱幫她加持,要她跪在他面前時,突然將手伸進上衣內摸胸部,女負責人嚇得落荒而逃。
土秋雖然性侵未得逞,但女負責人這回不再姑息,報警處理。土秋雖然全盤否認,但她向警方指出土秋身上的特徵。士林地檢署昨日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土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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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第 26 條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