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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獄前夕 搶劫性侵婦人2007/07/23 [* 妨害性自主罪]
更新日期:2007/07/23 07:00 記者:記者施鴻基∕高雄市報導
基隆市民徐育宏在入獄前夕,仍繼續犯案,前天在高市涉嫌搶劫後,再性侵年紀可當他母親的婦人。警方追蹤行動電話,昨天清晨在國道新市收費站攔車抓人。

徐育宏(廿八歲)犯下毒品案,被判刑確定,本月十六日應向基隆地檢署報到入獄服刑。前天他找上以前在建築工地工作的張姓老闆夫婦,指自己準備廿三日入獄,服刑前想邀對方去南部玩幾天散散心。

張姓夫婦陪他南下,並將高雄市房子借他住,張姓夫婦則外出找朋友,約定昨天再一起到屏東墾丁玩。

前天下午,徐育宏在張姓老闆住處附近,發現年約五十歲出頭的婦人正打開大門要進屋,他持水果刀尾隨入內,搜刮現金四千四百元及行動電話後,再性侵年紀幾乎大他一倍的被害人。

警方接獲報案後,發現被害人遭搶的行動電話最後發話地點在基隆,查出徐育宏犯案後,搭高鐵北上,回基隆找綽號「阿義」的藥頭買海洛因、安非他命,然後到一家金飾店典當金項鍊,前天深夜搭車到台南找妹妹。

警方過濾台北、基隆往台南的載客遊覽車,決定在新市收費站埋伏,清晨三時許攔下車子,五名便衣員警上車抓人,車上十八名乘客從睡夢中驚醒,徐育宏蹲躲在最後一排座椅下,仍被警方逮下車。

警方在他借住的房間內搜到另一把水果刀,懷疑他可能計畫打劫收留他的張姓老闆;他否認。警方訊問後,依強盜、妨害性自主、毒品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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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防害家庭罪---
(一) 防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性決定之自主權而設。
1、 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
2、 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而有以下情形,加重其法定刑。例如:
(A)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B)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
(C) 對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D) 攜帶兇器犯之。
(E) 對被害人施以凌犯之。
(F) 侵入住宅犯之。
3、 如與十四歲以下南女,或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或基於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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