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7/07/19 17:16 記者:記者黃啟洞、戴君恬∕桃園報導 ET TODAY
桃園一名婦人上星期被嫌犯尾隨進入住家電梯後猥褻,之後還搶走皮包,婦人丈夫立刻報警,但承辦員警不但要被害人自己調監視器,甚至當時電梯裡還留有疑似嫌犯血跡,警方也沒有立刻採集關鍵證據,這種慢半拍的辦案效率,讓民眾相當生氣。
13日凌晨12時多,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把車停在路邊,等在卡拉OK店當會計的劉姓婦人下班回家時,男子就走向前搭訕,劉姓婦人沒有理他,接著他又謊稱說要找朋友,便尾隨劉姓婦人進入住家大樓,趁著在電梯裡四下無人時對劉姓婦人伸出魔爪。
被害婦人劉太太表示,歹徒「掐著我脖子說給我一千元,我說我幹嘛要給你一千元,然後他拿著美工刀,還沒有打開的,然後抓著我,手就從下面就開始(猥褻)」。
劉太太用力反抗且大聲呼救,男子性侵沒得逞,竟然就搶走她的皮包後逃逸。對於妻子無故被人欺負,做老公的怎麼嚥得下這口氣,當時哪管身上只穿著一條四角褲,拿著菜刀就追出去,不過歹徒早就不見蹤影,劉先生只好先帶妻子到警局報案,但員警的處理態度讓他們很生氣。
被害人丈夫劉先生表示,「我說這應該可以調光碟,他(員警)說叫我自己先去看,自己去調,調完以後拿來給他們,我說好我自己去調,調完之後拿去給他,他連看都沒看,就一直推託說他還有車禍要處理」。
不但要被害人自己調監視器,甚至案發當時電梯內還留下可能是嫌犯的血跡,這麼關鍵的破案線索,員警第一時間也沒採集,還是一個星期後劉先生通知員警才來,面對民眾的質疑和不滿,警方竟然只用這麼簡單的一句話帶過。桃園普仁派出所所長曾政欽表示,「這部分我們有在積極介入處理當中」。
儘管普仁派出所所長保證後續一定會積極處理,但對劉姓夫妻的傷害已經造成,而這樣慢半拍的做事方法,似乎也不該是身為人民保母的警察應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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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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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構)、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構)、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處罰)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