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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快報
‧消債協商成立 資產公司須比照

自由時報 2011/01/02〔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若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成立,就算金融機構已將債務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仍須比照債務協商條件辦理。

部分金融機構往往將債務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免除參加消費者債務協商問題,導致消費債務協商困難重重,立委提案修法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必須依協商條件辦理,金管會指出,若收買債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願比照協商,金管會將要求銀行將債務買回自行處理,以促使銀行約束資產管理公司比照辦理。

立委徐中雄表示,由於不同地方法院常因特定法官對消費者債務清理認定、見解不同,而出現判決或裁定完全相反情況,修正草案也規定「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可提出抗告,可望因此減少不同法官審案導致債務協商結果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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